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張德謙 原告與被告 楊坤玉楊坤興郭坤完潘郭坤妹 、顧 楊坤檜 、楊坤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城市地方房屋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所申報之地價,即為法定地價,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27日陳報本件土地地租雖列記載年息新台幣(下同)30元,但其未曾收受租金(卷2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土地申報地價為計算依據,則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13元(計算式:本件1023地號土地面積132.38㎡×申報地價1,040元/㎡×10%×15倍=206,51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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