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張國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國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