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8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楊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拾貳萬貳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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