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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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告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熙緯 被告 林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零玖萬叁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第31頁、第3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言成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言成意公司)於民國10
5年6月4日邀同被告陳熙緯、林雪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陳熙緯、林雪美就被告言成意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言成意公司分別簽發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
,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各如附表一所示。詎上開借款陸續到期,被告言成意公司未依約繳納,尚積欠12,093,5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言成意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陳熙緯、林雪美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查詢、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71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言成意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陳熙緯、林雪美為被告言成意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陳熙緯、林雪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新臺幣)││││├──┼──────┼───────┼──────┼─────────┤│1│2,600,000元│自105年6月6日│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月於││││起至107年6月6│按原告基準利│每月6日付息一次,││││日止│率(月調)加│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碼年息0.67%│時全數清償│││││計算││├──┼──────┼───────┼──────┼─────────┤│2│5,000,000元│自105年6月14日│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月於││││起至107年6月6│按原告基準利│每月14日付息一次,││││日止│率(月調)加│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碼年息0.67%│時全數清償│││││計算││├──┼──────┼───────┼──────┼─────────┤│3│3,000,000元│自105年6月17日│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月於││││起至107年6月6│按原告基準利│每月17日付息一次,││││日止│率(月調)加│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碼年息0.67%│時全數清償│││││計算││├──┼──────┼───────┼──────┼─────────┤│4│2,400,000元│自105年6月22日│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月於││││起至107年6月6│按原告基準利│每月22日付息一次,││││日止│率(月調)加│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碼年息0.67%│時全數清償│││││計算││├──┼──────┼───────┼──────┼─────────┤│5│1,100,000元│自105年12月2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日起至107年12│按原告基準利│每月23日付息一次,││││月20日止│率(月調)加│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碼年息0.67%│時全數清償│││││計算││└──┴──────┴───────┴──────┴─────────┘┌─────────────────────────────────────────┐│附表二:│├──┬──────┬───────┬─────┬───────┬─────────┤│編號│借款本金│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及計算方式│├──┼──────┼───────┼─────┼───────┼─────────┤│1│2,600,000元│390,000元│3.35%│自107年6月6日│自107年6月6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210,000元│3.34%│自107年5月6日│自107年5月6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5,000,000元│750,000元│3.34%│自107年5月14日│自107年5月14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1月14日起││││4,25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3│3,000,000│450,000元│3.35%│自107年6月6日│自107年6月6日起至│││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550,000元│3.34%│自107年5月17日│自107年5月17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4│2,400,000元│70,872元│3.35%│自107年6月6日│自107年6月6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401,602元│3.35%│自107年5月22日│自107年5月22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5│1,100,000元│255,276元│3.35%│自107年6月23日│自107年6月23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2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765,827元│3.35%│自107年5月23日│自107年5月23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107年11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0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小計│14,100,000元│12,093,5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