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福乾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林福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7月19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1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及戶籍謄本可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又受刑人確已於94年
7月19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10,000元,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是聲請意旨認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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