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柔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柔蓉與告訴人 王淑梅 均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江山萬里社區」之住戶,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社區中庭內,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批評其亂花用社區之經費,在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共見共聞之上開社區中庭內,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先以台語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雞掰,妳長這個樣子,妳老公才會帶女人」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復以徒手推擠告訴人之胸口,致使告訴人受有左側胸壁挫傷併皮膚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陳柔蓉所涉傷害、公然侮辱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2月27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