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原告 郭詠強
陳玠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