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 林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 吳竹蓬
李采津 李采盈 李采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舒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