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梁偉嘉 被告 葉麗茵 上列被告葉麗茵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68號(101年度交簡字第50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梁偉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