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誠選任辯護人汪柏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847號、第2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681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家誠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手機壹支(廠牌OPPOAX5S)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蔡家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部分:
1.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8詐欺方式欄位「佯稱」後均補充「(以通訊軟體私訊方式)」。
2.附件附表一編號2第三人及詐欺方式欄位「不詳」、「不詳第三人」部分均補充「(以 林金令 名義開設之網路店鋪)」。
3.附件附表一編號7、8詐欺方式欄位「欲購買某物」部分均更正為「欲購買某遊戲點數」。
4.附件附表二編號2詐欺方式欄位第1行「6月12日」部分,應更正為「6月11日」。
(二)證據部分:
1.補充「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附件附表一編號5、11所示告訴人與被告臉書帳戶間留言截圖」、「附件附表一編號
7、8所示玉山銀行、街口支付帳戶之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件附表一編號12相關告訴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8日函文及附件」等為本件證據。
2.刪除附件所列「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投單回覆內容」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就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件附表一編號9至13及附表二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該條文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增定第4款加重規定,但第3款並無修正,故無庸比較新舊法)。
(二)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詐欺對象即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告訴人等均不相同,足見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辯護人稱就被告涉犯本案自始坦承犯行、詐欺金額非高有情輕法重之適用,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云云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經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然被告本案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尚可處拘役、罰金刑度,是被告涉犯普通詐欺取財罪部分並無處最低刑仍屬過重情事。另於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部分,考量被告本案整體之動機並非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僅是無聊、為獲取遊戲幣供己玩樂(本院卷第253頁),且參照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已涉犯多起詐欺案件,本案即有十餘名告訴人受害,可見被告以類此手法詐欺,並非偶一為之、思慮不週所致,雖各筆金額非鉅,但對於網路交易秩序之危害戕害甚深,故認被告本案所為,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當財物及利益,率爾以通訊軟體私訊聯繫或利用網際網路在社團、群組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騙附件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所為甚不足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入監前做板模工、無子女、父親有身心障礙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及其在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 高翊 閎在本院調解成立(其餘告訴人經通知均未到而無從調解,見本院卷第215至236頁所示報到單及調解案件進行單、調解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涉犯普通詐欺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各次詐欺行為之同質性、整體可非難性,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共計新臺幣103,65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被告與告訴人 高翊閎 調解成立部分尚未至履行期限,且被告自陳將由家人支應賠償金,故認此部分犯罪所得併予沒收,無過苛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又扣案手機1支(廠牌OPPOAX5S)其內含有多筆用以詐欺本案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業經被告於111年7月23日警詢時坦承在卷,並有該手機之數位鑑識報告1份存卷可查,堪認該手機為被告所有為本案犯行之工具,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除引用者外,其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8847號111年度偵字第2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6819號
被告蔡家誠(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家誠以三方詐欺之手法,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金額至蔡家誠提供之第三人帳戶帳號,因而詐欺取財得逞,並以前開金額用以支應其向第三人購物之款項。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帳如附表一編號9至13所示之金額至蔡家誠提供之第三人帳戶帳號,因而詐欺取財得逞,並以前開金額用以支應其向第三人購物之款項。
二、蔡家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直接或輾轉轉帳至蔡家誠使用之一卡通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並經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家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 陳恩德 、證人 方郁婷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3告訴人陳恩德、證人方郁婷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4證人即告訴人 蔡欣璋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5告訴人蔡欣璋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6證人即告訴人 林群哲 、證人 陳昱里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7告訴人林群哲提供之對話紀錄。8證人即告訴人 黃建勳 、證人陳昱里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9告訴人黃建勳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10證人即告訴人 郭鴻志 、證人 陳志源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11告訴人郭鴻志、證人陳志源提供之對話、交易紀錄及蝦皮訂單暨帳號資料。12證人即告訴人 蕭進年 、證人 張欣媚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13告訴人蕭進年、證人張欣媚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14證人即告訴人 徐謝豪 、證人 林芸亘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15告訴人徐謝豪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16證人即告訴人 吳哲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17告訴人吳哲豪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18證人即告訴人 廖振廷 、證人 張雅淳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19告訴人廖振廷、證人張雅淳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20證人即告訴人 劉子銓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編號10之事實。21告訴人劉子銓提供之對話紀錄、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投單回覆內容。22證人即告訴人高翊閎、證人 孫斯韋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23告訴人高翊閎、證人孫斯韋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24證人即告訴人 曹家齊 、證人孫斯韋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25告訴人曹家齊提供之對話紀錄。26證人即告訴人 莊嘉宸 、證人 曾長昭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27告訴人莊嘉宸、證人曾長昭提供之對話及交易紀錄。28被告手機數位鑑識資料。證明附表一之事實。29證人即告訴人 余政委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及交易紀錄。證明附表二編號1之事實。30證人即告訴人 黃煥勛 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對話及交易紀錄。證明附表二編號2之事實。31 小鹿 輔助科技之對話紀錄及訂單資訊。證明附表二之事實。32一卡通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資料暨交易明細。證明附表二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之1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之詐欺金額欄所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檢察官林曉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被告以賣家身分使用之暱稱詐欺方式詐欺金額第三人被告以買家身分使用之暱稱1陳恩德LINE暱稱「粘」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1月26日22時許,向陳恩德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陳恩德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方郁婷表示欲購買鬥陣歡樂城珍珠幣,方郁婷遂提供收款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陳恩德,陳恩德於111年1月26日22時2分,轉帳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前開帳戶, 嗣遲 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5,000元方郁婷LINE暱稱「深奧」2蔡欣璋LINE暱稱「粘」,並佯稱姓名為曾亦念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1月27日某時,向蔡欣璋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蔡欣璋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不詳第三人表示欲購買某物,該第三人遂提供收款帳戶即第三方支付之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永豐 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蔡欣璋,蔡欣璋於111年1月27日12時7分,轉帳1,6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1,600元不詳不詳3林群哲LINE暱稱「小惡魔」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23日14時30分許,向林群哲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林群哲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陳昱里表示欲購買某物,陳昱里遂提供收款帳戶即第三方支付之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林群哲,林群哲於111年2月23日14時38分,轉帳5,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5,000元陳昱里不詳4黃建勳臉書暱稱「 陳力仁 」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27日某時,向黃建勳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黃建勳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陳昱里表示欲購買某物,陳昱里遂提供收款帳戶即第三方支付之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黃建勳,黃建勳於111年2月27日10時48分,轉帳10,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10,000元陳昱里不詳5郭鴻志臉書暱稱「陳力仁」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20日某時,向郭鴻志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郭鴻志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在不知情之陳志源開立之蝦皮賣場購買星城點數,蝦皮賣場遂提供收款帳戶即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郭鴻志,郭鴻志於111年2月20日7時51分,轉帳4,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4,000元陳志源蝦皮帳號「hl06ew9yfr」6蕭進年臉書暱稱「陳力仁」、LINE暱稱「 李明和 」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4月23日22時許,向蕭進年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蕭進年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張欣媚表示欲購買至尊娛樂城之遊戲點數,張欣媚遂提供收款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蕭進年,蕭進年於111年4月23日20時49分,轉帳15,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15,000元張欣媚LINE暱稱「JJB工作室」7徐謝豪LINE暱稱「 楊逵 」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4月29日某時,向徐謝豪佯稱欲出售 奧丁 :神叛鑽石云云,致徐謝豪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不詳第三人表示欲購買某物,該第三人遂提供收款帳戶林芸亘即開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徐謝豪,徐謝豪於111年4月29日22時43分,轉帳18,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奧丁:神叛鑽石,始知受騙。18,000元林芸亘不詳8吳哲豪LINE暱稱「良」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5月18日某時,向吳哲豪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致吳哲豪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不詳第三人表示欲購買某物,該第三人遂提供收款帳戶即 李光豐 開立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吳哲豪,吳哲豪於111年5月18日16時1分,轉帳7,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7,000元不詳不詳9廖振廷LINE暱稱「 陳言喬 」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1月30日某時,在LINE社群「天堂W交易+尬人討論爺群」張貼訊息,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廖振廷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 張志傑 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代儲服務,張志傑遂提供收款帳戶即張雅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廖振廷,廖振廷於111年1月30日13時44分,轉帳5,5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5,500元張志傑張雅淳LINE暱稱「胖」10劉子銓LINE暱稱「wm鑽」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20日某時,在LINE社群「天堂W:天堂W外掛大尾測次交流群」張貼訊息,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劉子銓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陳昱里表示欲購買某物,陳昱里遂提供收款帳戶即第三方支付之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劉子銓,劉子銓於2月20日21時24分,轉帳10,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10,000元陳昱里不詳11高翊閎臉書暱稱「陳力仁( 曹翔 )」、LINE暱稱「天堂W手工鑽GP工作室」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9日某時,在臉書社團「天堂W/天堂2M玩家買賣組隊聊天社團」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高翊閎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孫斯韋表示欲購買遊戲幣,孫斯韋遂提供收款帳戶即歐付寶帳號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高翊閎,高翊閎於111年2月9日17時54分,轉帳7,5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7,500元孫斯韋LINE暱稱「柏」12曹家齊LINE暱稱「天堂W手工鑽GP工作室」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2月9日某時,在LINE社群「天堂W宙斯03台灣人守望相助」張貼訊息,佯稱欲出售天堂W鑽石云云,曹家齊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孫斯韋表示欲購買遊戲幣,孫斯韋遂提供收款帳戶即歐付寶帳號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曹家齊,曹家齊於111年2月9日15時40分,轉帳3,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天堂W鑽石,始知受騙。3,000元孫斯韋LINE暱稱「柏」13莊嘉宸LINE暱稱「楊逵」蔡家誠無出售遊戲幣之真意,於111年4月27日某時,在LINE社群「奧丁:神叛遊戲論群」張貼訊息,佯稱欲出售奧丁:神叛鑽石云云,莊嘉宸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曾長昭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曾長昭遂提供收款帳戶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莊嘉宸,莊嘉宸於111年4月27日15時47分,轉帳10,000元至前開帳戶,嗣遲未收到奧丁:神叛鑽石,始知受騙。10,000元曾長昭LINE暱稱「鬥陣-楊逵」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詐欺金額1余政委蔡家誠並無團購遊戲外掛序號之真意,於111年6月12日某時,在LINE社群「小鹿輔助」張貼訊息,佯稱其欲當團購主,找人團購小鹿輔助序號云云,余政委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於111年6月12日7時8分,以一卡通MONEY(原名LINEPayMoney)轉帳350元至蔡家誠使用之一卡通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嗣余 政委發覺蔡家誠提供之遊戲外掛序號,因蔡家誠未付款而遭凍結無法使用,始知受騙。350元2黃煥勛蔡家誠並無團購遊戲外掛序號之真意,於111年6月12日某時,在LINE社群「小鹿輔助」張貼訊息,佯稱其欲當團購主,找人團購小鹿輔助序號云云,黃煥勛見狀而加入蔡家誠提供之LINEID,與其商談後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然黃煥勛無法以一卡通MONEY轉帳,蔡家誠另向不知情之余政委表示有團員無法以一卡通MONEY轉帳,請其協助,余政委遂提供其開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家誠再將前開帳戶帳號提供予黃煥勛,黃煥勛於111年6月12日10時23分,轉帳1,700元至余政委之前開帳戶,再由余政委於同日10時42分,以一卡通MONEY轉帳1,700元至蔡家誠使用之一卡通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嗣黃煥勛發覺蔡家誠提供之遊戲外掛序號,因蔡家誠未付款而遭凍結無法使用,始知受騙。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