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良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壹柒肆公克、零點壹捌玖壹公克、零點零零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良榮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淨重0.2363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145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該案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鑑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0.2363公克,驗後總淨重0.2120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0174公克、0.1891公克、0.005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37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3號卷第133至1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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