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鍾春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併按該全部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㈡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明確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如係不動產,應指明地號、建號,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不得僅概略記載土地1筆、房屋1筆)。
㈢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㈣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