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各罪視為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因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受刑人假釋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職役│侵佔│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所犯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刑法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31條第2項│││2項前段│││├────────┼──────────┼───────────┼───────────┤│犯罪日期│94.05.15至94.08.26│93.11.27│93.05.04至93.05.28│├────────┼──────────┼───────────┼───────────┤│偵查(自訴)機關│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軍│台南地檢94年偵緝字第│台中地檢93年偵字第9866││年度及案號│事檢察署94年偵字第│550號│號│││633號│││├───┬────┼──────────┼───────────┼───────────┤│最後│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台南地院│中高分院││││院││││事實審├────┼──────────┼───────────┼───────────┤││案號│94年和判字第359號│94年簡字第1418號│95年上訴字第907號││├────┼──────────┼───────────┼───────────┤││判決日期│94.10.06│94.08.26│95.07.11│├───┼────┼──────────┼───────────┼───────────┤│確定│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台南地院│中高分院││││院││││判決├────┼──────────┼───────────┼───────────┤││案號│94年和判字第359號│94年簡字第1418號│95年上訴字第907號││├────┼──────────┼───────────┼───────────┤││確定日期│94.11.07│95.01.11│95.08.1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月││││公權期間││││├────────┼──────────┼───────────┼───────────┤│附註│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