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彩霞於民國93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
7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54,939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