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4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48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黃瑞光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2年度促字第6914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6月21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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