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4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496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徐愷胤 即 徐常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等各項勞務報酬,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