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5477號債權人 沈柏宇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明輝 即 林逸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明輝即林逸文所有對第三人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