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蔡雅琪 被告 尤茂男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或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該第488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蔡雅琪所指被告尤茂男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目前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而尚未繫屬本院,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