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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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李秀霞 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
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