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幸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11月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0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