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雄 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廖國雄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並應補正被告林**等2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陳報及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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