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5號原告 楊雅婷 被告 王又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7年9月21日發生效力,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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