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