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任意搭蓋違建妨害公共安全、有礙觀瞻,且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於建築物之規範管理,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洪嘉祥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