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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