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於財產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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