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2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債務人金座有限公司即金座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余雁銓人債務人 陳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一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一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⑵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⑶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⑷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