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債務人 郭靜 即 郭麗淑 債務人吳林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925,076元│106.10.26~107.4.25│1.97│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07.4.26~清償日止│2.095│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81,453元│106.10.26~清償日止│2.31│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