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695號債權人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債務人宏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天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