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