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彰化縣溪洲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69,4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