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61號聲請人 陳祉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玉錦林孟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確認相對人為林孟瑤是否有誤?其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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