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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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源生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恆葦 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保麗│臺灣中小│107年11月8日│36,750元│AG0000000│││股份有限│企業銀行││││││公司佐│中山分行││││││藤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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