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晉燁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5號、110年度偵字第3823號、110年度偵字第7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晉燁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怡姿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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