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RNESTOMARTINRAMIREZVARGAS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ERNESTOMARTINRAMIREZVARGAS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NIKA酒吧,因對酒吧女性員工有不當言行遭到告訴人 陳智勇 制止,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於前開時、地,以「FuckYou」等語辱罵陳智勇,以此方式貶抑陳智勇之人格,復徒手將陳智勇自高腳椅上推倒,致陳智勇跌落地面,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傷害罪、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在案外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足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