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耀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丙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耀呈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