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漏未載明)、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手指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6條設有規定,是手指虎係違禁物無誤。
三、經查,被告葉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56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件不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在卷足證。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鑑驗,結果確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管制之刀械,有該局104年11月11日航警北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佐 (104年度偵字第656號卷第1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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