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志忠 債務人 吳承洋
吳駿騰 余緹縈
一、債務人吳承洋、吳駿騰及余緹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承洋於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吳駿騰、余緹縈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25,0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吳承洋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12,8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駿騰、余緹縈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偉民※105年度司促字第7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余緹縈、吳承│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12,870元│洋、吳駿騰│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余緹縈、吳承│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2,870元│洋、吳駿騰│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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