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自字第27號自訴人臺灣錫生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東日 自訴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被告 林惠娟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許振明 (年籍不詳)共同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楊啓源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進行訊問程序,惟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112年3月13日行訊問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程序報到單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鄧筱芸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