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8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治鑑 債務人 吳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二)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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