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 楊泉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自妹 (即被繼承人 楊胤基 之繼承人)、 雷楊月容 (即被繼承人楊胤基之繼承人)、 楊澄基 (即被繼承人楊胤基之繼承人)、 楊肇基 (即被繼承人楊胤基之繼承人)、楊泉基(即被繼承人楊胤基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楊胤基繼承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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