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傅兆禎 即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有其中一項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另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呈報清算人事件,應由清算人為聲請人或陳報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民事陳報狀之當事人欄雖已列清算人 傅兆楨 為陳報人;然具狀人欄位之簽章則非「傅兆楨」,依上開規定,顯有未合,請具狀補正。
二、另請依法提出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全體董事(監察人)名冊、捐助章程以供本院查核。又本件民事陳報狀雖有檢附系爭基金會之資產負債表;然該資產負債表之製表人並非清算人,亦與上開規定未合,是清算人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其於就任後,由清算人所造具簽章之資產負債表即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基金會如置有監察人者,並應提出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