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瑋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瑋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瑋承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處所經營夾娃娃機臺,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號之蠟筆小新商標,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該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詎林瑋承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初前某日,自淘寶網站購買仿冒前述商標之杯套後,於111年4月初起,將該些仿冒商品置放在上址夾娃娃機臺內,供顧客夾取而公開陳列予不特定人。嗣經警於111年6月1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附表二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杯套9件,經送請鑑定結果,確認為仿冒品,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瑋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第三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㈣現場蒐證照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杯套9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瑋承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自111年4月初起至111年6月13日為警查獲而停止販賣
時止,先後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陳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
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及犯罪所得非鉅,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暨被告自陳其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且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被害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本院卷第37頁),併審酌本件所查獲被告所販賣仿冒物品之真品單價非鉅,信其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判,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並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之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上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可芯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1蠟筆小新及圖00000000113年10月31日手提袋、帆布袋等附表二:
物品名稱數量蠟筆小新商標杯套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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