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 呂信億 即 呂鑫億 即 呂仁騫 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報稅資料)。並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兒子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除車號00-0000號車輛以外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之。
四、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每月薪資收入(含每月收入、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等)之入帳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一)請詳細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兒子領取低收補助之期間與數額分別為何?是否為111年4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取6,358元與聲請人及兒子各750元(即750元×2)之補助,另於113年1月起迄今每月補助數額是否為6,825元?另是否仍領取與兒子每人各750元之補助?並請提出領取低收補助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兒子,除上開低收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兒子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就所提列兒子扶養費部分,陳報:聲請人兒子目前已成年,是否有任何打工或工作之收入,若有,請陳報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5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