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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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郭兒聿 法定代理人 張雅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4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106年10月4日眾聲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21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0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4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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