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尤仲瑜 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法喜室內設計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務人 吳慧文 債務人 吳子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