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凌晨1時50│101年1月6日│││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542號│101年度壢簡字第6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542號│101年度壢簡字第66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4日│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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