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即被告心智一時蒙蔽,造成現今無法挽回情勢,導致錯誤已造成的局面,被告本人深感愧疚。但因聲請人家中尚有兒女6人,忽然被押於看守所,母親及兒子女幾人頓失依靠,直接影響到家中的經濟來源,又因聲請人羈押期間,租屋又被房東收回,急要本人親自回去安頓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涉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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