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所涉詐欺取財、恐嚇、強制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7款之事由,具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