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34號

原告 郭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彬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欠缺原告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補簽名蓋章後之起訴狀,或到院補簽章。

三、提出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相關報案資料影本。

四、提出車牌號碼000-000、VNO-722車輛之行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請 陳明 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五、提出上開車輛、廢油箱、野狼125材料車受損情況彩色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或以A4紙彩色列印)。

六、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並補提出起訴狀之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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